(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二)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是目前發現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可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并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對此問題,本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三)
舉例:下面這張發票要是在2017年7月1日后開出,就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端午節快樂 端午/農歷五月初五端午將至,艾香飄溢,菖蒲搖曳龍舟飛奔,粽香彌漫,祝福傳遞端午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之一也是一個祈求安康的日子在這個特別的節日里讓我們共同祝愿身體健康心情愉快,家庭幸福,生活美滿 /端午節的來歷/ 相傳古時楚國百姓不舍得賢臣屈原投江死去,為避免屈原肉身葬身魚腹,人們自發蕩舟江河以驅散魚群,并投米團入江中以求得屈原肉身的保全。...
4月28日,溫州市教育教學研究院主辦的溫州市中職財經類教研基地暨技能教學研討會在溫州二職舉行,本次研討會以“四葉草·數智化背景下中職財經類專業技能教學”為主題,旨在推動中職財經類專業教育于數智化技術的深度融合。 我司用友暢捷通高級顧問朱超經理和技術總監嚴周冰領銜等專家團隊,為溫州中職教育帶來了前沿的企業數智化知識和實踐經驗。首先,朱超...